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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應捍衛自己權益,不可讓第四台業者予取予求

房東:宏子
發表時間:2011-12-11


小耳朵偷衛星訊號 房東判無罪

【 中國時報/2010/10/06/廖素慧/嘉義報導】


國內第四台出現致命天敵!原由頻道商發射給第四台的衛星訊號,遭坊間業者研發的碟型天線攔截解碼後,以低廉價格提供
租屋民眾收視;六家電視台及三家製作傳播業者自認遭侵權,聯手控告嘉義中正大學附近五名裝設碟盤的房東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共二億。

嘉義地院法官以「合法收訊,並非公開播放」為由,判決房東無罪、求償駁回。全案可上訴。

嘉義中正大學附近民營學生宿舍林立,每間宿舍屋頂衛星小耳朵盤盤相接。這些衛星小耳朵,都是由坊間業者販售給房東,再由房東以機上盒分配給每間出租套房的租屋學生收視,由於房東每月只須付三百元維修費,加上頻道多達上百個,甚至可以看到大陸節目,廣受房東及學生歡迎,也讓當地合法第四台業者損失慘重。

不過,這次提告的並非第四台,反而是發射衛星訊號的頻道商八大、三立、中天、年代、緯來、東森等六家電視台,以及聯鑫行銷、聯意製作、優視傳播等三家公司提起自訴,控告賴姓、吳姓等五名學生宿舍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 除了優視傳播之外,其餘八家公司並附帶請求侵權民事賠償,每名房東各求償五百萬,共二億。

九家業者指出,五名房東在民雄鄉各自經營五棟學生宿舍,未取得九家業者公開播送權,擅自以衛星碟型天線接受電視台頻道訊號,提供租屋學生收看,已侵害他們所專屬授權的著作財產權,警告之後,仍舊我行我素,並未改善。

五名房東則辯稱,他們是向「星際傳播公司」購買智慧晶片卡及碟型天線後,接收衛星節目,業者保證是合法,他們並不知道有侵權。

法官審理認為,星際公司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核准之合法業者,合法經銷販賣智慧晶片卡。五名房東也未構成公開播放,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此為合法傳輸架構。法官認為,電視業者無法逐一提出節目著作權合法授權契約,舉證不足,侵害《著作權法》之訴,難以認定。

據了解,這類侵害著作權之訴訟,在嘉義已有二、三起,地院先前也都以駁回做判決。

以上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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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凶神惡煞的第四台所謂"稽查人員"威脅恐嚇,申請線路後再私接出去各套房,有罪嗎?



我們先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來看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

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再從刑法竊盜罪來看: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1條: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學界及實務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然第四台屬於電磁紀錄,它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例如:以複製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可能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

檢方認為,有線電視業者利用電纜,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雖然是電磁波的一種,但使用後物質能量不會減少,不屬於電熱能的能量,也不是竊盜罪保護的客體,所以是不會起訴的。

由以上可得知,要構成竊盜罪,必須是在使用後,物質的整體能量有所減少,才有規範之價值。但是偏偏第四台的訊號在使用以後並不會減少,所以是不可能構成竊盜罪的。頂多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法偷接的人也要補繳基本費用,如果不能證明期間者,要以二年的基本費計算。

發表這篇,不是要鼓勵大家私接第四台。該給的還是要給,也要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


但是也請你第四台業者,不要抱持老大心態。我相信很多人也跟我ㄧ樣,被告知或是貼公告,如果不多簽N條線,就要剪斷訊號,或是法院相見。拜託 你們覺得分租套房2間簽一條線很給我們優待,好像我們該謝主龍恩跟你們磕頭一樣。但是,你們有考慮過我們有空窗期嗎?我相信也很多人遇到那種流氓業者:我管你有沒有租出去,你2間給我拉條線就對了。

不是我們不溝通,請先拿出誠意雙方好好談吧。








有線電視涉及「戶」意涵之相關態樣列舉說明表


































類型



一般家庭戶



一般套房出租



學生宿舍



頂樓加蓋



透天別墅



說明






「每戶」係指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而言。惟如上下、左右或前後互通,雖已分立門牌,但確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得舉證為同戶,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1. 以一般套房出租,雖為同一門牌,屬營業之租賃行為,難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 2. 考量此態樣係對有線電視擴大利基,系統業者應有適當之回饋,並應有較優惠之措施,可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1. 以學生宿舍出租,雖為同一門牌,屬營業之租賃行為,難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此態樣之收費應較一般套房出租略低為宜。2. 此態樣擴大系統業者利基,且因學生屬經濟弱勢族群,因此系統業者應提供較優惠之措施,可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1. 同一門牌在其屋頂加蓋居住空間者。2. 原則以同一戶收費,若有出(分)租者,得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1. 同一基地整棟屬同一門牌者。2. 原則以同一戶收費,若有出(分)租者,得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保留雙方議價空間。

列舉處理方式






依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600元為上限。惟系統經營者最終收視費、裝機費、移機費及復機費應以不高於地方主管核定公告之費率收費。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成例如下:1. 有以房間數量計算,3個房間算一戶。2. 亦有以5房(含)以下以2戶計價,6房(含)以上,經協商以3房計價。3. 或以該棟所有房間數量X月費X40%為該戶每月應收之收視費用。4. 每間套房之裝機費、移機費及復機費應以不高於地方主管核定公告之費率收費或就採用之方式,協商依比例原則收費。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成例如下:1.有以宿舍間數量計價,每舍房間每月150元至200元,再衡量其出租情形及房間總數作為議價空間。2.亦有以4舍算一戶。 3.或以訊號提供該戶所有房間數量X月費X40%為每月該戶應收支收視費用。4.每舍之裝機費、移機費及復機費應以不高於地方主管核定公告之費率收費或就採用之方式,協商依比例原則收費。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情形成例如下:1.若為同門牌及共同生活者應與頂樓同1戶來收費。2.如有出(分)租行為,則以套房或學生宿舍態樣方式來收費。3.若未同時符合以上要件者,則就加蓋空間視為另一獨立收視戶收費。4.若以同戶計價時,頂樓加蓋部分之裝機、移機及復機依分機收費。




現行各系統業者實務上收費情形成例如下:1.若為同門牌及共同生活者應以同1戶來收費,2.如有出(分)租行為,則以套房或學生宿舍態樣方式來收費。3.若以同戶計價時,不同樓層之裝機、移機及復機依分機收費。





上表為NCC對套房做出對涉及"戶"解釋函,通傳營字第09841004180號 上面所列舉收費標準







鴨霸 繳費戶遭斷訊 轟第四台搶錢



分租還得繳全額 NCC:將修法







2009年 06月08日



【專案組、投訴組╱連線報導】第四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太鴨霸!《蘋果》接獲十多起民眾投訴,有讀者將頂樓加蓋,或改裝學生宿舍出租,接線收視卻被業者認定私接訊號,竟連繳費戶都被任意斷訊,要求每戶都繳全額費用才願復訊,民眾痛批:「第四台搶錢搶過頭!」消保官表示,業者不該任意斷訊,應與用戶議價或折扣;NCC則已研擬修法杜絕紛爭。





民怨沸騰



九年來第四台收費爭議不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年初雖公告,共同生活家庭都應視為一戶收費,對頂樓加蓋、學生宿舍等出租行為,則應雙方議價或以打四折或三戶算一戶等處理,但北縣新聞處四月仍接獲六十件、高市新聞處今年迄今接獲二十餘件申訴案。

對此,NCC委員李大嵩表示,現階段僅能希望業者配合規範,對公告後仍糾紛不斷,也將盡快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杜絕爭端;他並呼籲消費者,遇業者處理不當可向NCC申訴,會對業者進行了解。





「獨門生意欺負人」



北市曾先生(三十二歲)投訴,多年前申裝大安文山有線,就將自家與自住的頂樓戶一併接線,但五月間頂樓出租才兩天,業者就以私接為由,要頂樓房客付裝機及收視費;他認為收費不合理拒絕,頂樓連住家竟全被斷訊,「第四台已經是獨門生意,卻只會欺負老百姓。」

高市的詹先生則說,他去年將住處隔壁五戶學生宿舍出租,向大信有線電視申裝宿舍第四台,該公司業務從他住處分接五線至宿舍,還表示不需費用,三月住處及出租宿舍竟全被斷訊;他要大信恢復住處訊號,對方竟要他付六戶錢才願意復訊,他不滿說:「這太不合理,已繳費的也不願接回來,很過分!」

對此,北市大安文山有線電視業務部主任游鎮鴻說,只要整層出租就是收一戶收視費,頂樓加蓋亦同。高市大信有線電視財管部經理林碧香則說,該公司查獲私接,會要求用戶同意不定期檢查或另付收視費,但費用可酌減。





消保官指業者失當



台灣消保會秘書長呂英瑋直言,業者應依遊戲規則,政府也該訂強制效力,「業者做法明顯不當,消費者不配合就被斷訊,也拿業者沒轍。」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業者處理私接不該侵害消費者原有的權益。北縣消保官楊舜惠亦說,業者應以書面限期用戶改正,逾期才能斷訊,且業者無權要求共同收費,若不復訊即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將受警告處分。





第四台收費糾紛



◎若非同戶收視,偷接第四台訊號恐觸法,若無法證明偷接多久,業者可要求補繳2年基本費。

◎用戶有繳收視費,業者無正當理由卻斷訊,用戶可要求回復或直接終止契約,並可要求當月收視費2倍違約金。

◎業者無權進入民宅內檢查,民眾可拒絕。

◎用戶申請裝機,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已違法。

※資料來源:台北縣消保官楊舜惠、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





求助管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02)33437377

◎消基會:

(02)27001234

(04)23757234

(07)2251234

◎各地消保官: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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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時間: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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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樓住戶:陳翔雄
    發表時間:20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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